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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扩大和日益国际化,为提高产品的信誉、减少重复检验、削弱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生产者、经销者、用户和...
了解更多ISO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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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与安全评审要求是一个国际标准,它提供了与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从而使组织能够控制其风险并改进其表现。ISO45001适用于任何行业及业务类型的组织,使其通过管理减少及防止因意外而导致生命、财产、时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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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2026 年第 28 号,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对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查询管理作出统一调整,明确认证证书信息以认证机构端查询为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提振消费的重要部署,树立质量认证助力提升生活品质的价值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定于8月27日至9月2日开展2026年度全国“质量认证宣传体验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认证机构:为保障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更好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服务认证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一)强化服务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建设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构建覆盖服务认证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确保持续具有开展服务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二)明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认证机构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识别服务特性,依据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参照《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附件1),界定服务认证对象,确定服务认证领域。(三)严肃服务认证资质申请1. 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以服务认证领域新设立认证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申请扩项服务认证领域资质的,应当提交合法、真实、完整,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2. 专业工作证实性材料要求。认证人员应当提供从事所申请领域专业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及相关证实性材料。不得仅提供认证人员个人书面描述材料,或出具仅包括认证人员岗位名称、工作时间的工作证明代替证实性材料。(四)规范服务认证规则备案服务认证规则备案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要求:1. 服务认证领域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明确界定认证类别,不得将服务认证规则与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混淆备案。通过识别服务的主要特性确定服务认证领域,严格依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要求备案认证规则。2. 服务认证规则名称要求。认证规则命名应当准确体现服务领域或认证对象,原则上命名为“XXX服务认证规则”。不得带有产品、管理体系、资质、资格等字样,防止产生名称混淆或误导性宣传。3. 服务认证依据要求。服务认证依据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4. 服务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现行标准无法满足认证需求,确需自行制定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可行性论证、符合性自查、相关方意见征集、动态维护及记录保存等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技术规范原则上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体现创新性。5. 服务认证模式要求。服务认证模式应当兼顾服务特性要求测评与服务管理要求审核,且侧重于评价服务的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服务管理要求审核替代服务特性要求测评,避免认证结果与顾客实际感受脱节。6. 服务认证结果分级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结果分级。认证机构不得对服务认证结果进行过度分级。原则上服务认证结果分级不超过三个等级,以数字形式划分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5级(星/A/钻等)。7. 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机构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认证规则内容不得违反著作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五)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证书内容服务认证证书内容应当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覆盖范围,明确具体的服务场所。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上使用二维码、雷达图等方式,提供认证依据、服务特性要求测评结果等信息。(六)提供服务认证证书查询路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路径。二、规范实施服务认证活动(七)落实服务认证主体责任认证机构作为服务认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保障认证质量的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秩序,避免出现“价格战”等“内卷式”竞争。不得买证卖证、虚假认证,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不得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服务认证的有效性。(八)强化服务认证活动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对象的服务规模、等级、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服务认证现场审查人日数,并上报审查计划,规范实施服务认证活动。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领域专业能力,实习审查员不得独立实施审查活动。具体要求包括:1. 初次认证时,现场审查(至少包括服务特性要求测评和服务管理要求审核)人日数不得低于2人日。涉及“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邮政和速递服务”“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配服务”“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科学研究服务”“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教育服务”“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等领域的,现场审查人日数不得低于3人日。服务特性要求测评的人日数不宜低于服务管理要求审核的人日数,且应当与其工作量相匹配。2. 认证机构在编制审查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服务活动正常运行和易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时段(如夜班、高峰时段等),并根据认证对象类型合理确定服务认证范围覆盖的有效人数。3.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监委关于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国认监〔2021〕3号)中“实施要求”相关规定,在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中(微信“认证到”小程序)对服务认证现场审查进行签到。4.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服务认证受审查方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出席。服务认证受审查方需对组织的服务运行与管理、认证准备等情况进行介绍。认证机构应当记录首、末次会议的全部参会人员、主要发言内容等信息,保存于服务认证档案中。5.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认证规则要求,对审查计划中全部服务场所的服务特性要求进行测评,原则上不得减少现场审查时间,尤其是服务特性要求测评时间。服务特性要求测评方法应当至少包含服务体验、现场测试、现场观察、顾客调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不得仅通过查阅资料或文件记录等方式进行服务特性要求测评。6. 认证机构应当现场收集服务认证受审查方现行的确保服务特性要求持续有效的管理文件,包括服务标准、服务工作手册、服务规范性文件等,并保存于服务认证档案中。召开末次会议前,服务认证受审查方应当对现场审查结论进行确认。(九)加强服务认证人员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有关要求,制定与获批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持续符合要求(部分服务认证领域认证人员教育专业要求见附件2)。(十)完善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认证机构对服务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及其结果负责,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的知识能力与技能水平,动态评价专业能力。不得仅依据资格条件(如是否为注册审查员)或专业知识培训代替专业能力评价。评价结果要基于服务认证领域及相应岗位进行,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三、强化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的支撑(十一)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认证机构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为服务认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鼓励认证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服务认证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十二)提升技术支撑效能认证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效能,结合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认证制度创新研发,为认证行业发展和人员能力提升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十三)增强认可支撑效能认可机构要强化服务认证领域认可制度顶层设计,增加高质量服务认证的认可制度供给。鼓励认证机构结合自身能力,积极申请服务认证的认可,提高认证结果的国际公信力。鼓励各相关方优先采信通过认可的服务认证结果。(十四)推动数字化技术运用认证机构要在服务认证人员管理、活动监控、风险控制等方面深化数字化布局。鼓励认证机构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适配现代服务业应用场景的服务认证数字化平台,实现认证决策科学化、服务过程可溯化、风险预警前置化,全面增强合规治理效能。(十五)推进国际化发展认证机构要着力构建国际化服务认证推广体系。鼓励认证机构依托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宣传推介中国服务认证的先进经验与创新成果,深度参与国际服务认证规则制定,全面提升技术规范的全球适配性,促进国际市场对中国服务认证体系的信赖。(十六)推动高品质服务认证建设 鼓励认证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研以致用、研用相长的创新模式,打造兼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中国服务认证品牌,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认监委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贵组织认证活动合规性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性,现将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 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9“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周期年”和条款3.10“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50张/周期年”提到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指哪些管理体系?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3.9和3.10条款提及的“包括 QMS 在内的管理体系”,是指国家统一推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认证机构备案在管理体系认证类别内的所有管理体系认证(包含食品农产品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等)。 2.境外审核员在中国境内实施QMS认证审核是否需要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 境外审核员在中国境内实施QMS认证审核需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认,并遵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QMS认证委托人为境外组织,认证机构对其开展的认证活动覆盖境外的主场所和中国境内的分场所,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认证活动是否需要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QMS认证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相关要求中规定了专职认证人员能力的要求,该部分要求是否适用于兼职认证人员? 认证机构应确保参与QMS认证活动的人员能力满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兼职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也应满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 5.开展QMS认证审核员能力评定时,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否采用认可机构认可的方式扩展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 认证机构应当基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细分认证业务范围及其风险类型,建立基于风险的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能力评定准则,能力评定准则应符合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6。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可采用认可机构认可的方式扩展QMS认证审核员的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但未经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应按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6列明的条件开展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评定。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取得相应学历前的专业工作经历,是否可用于评定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领域的依据? 开展审核员专业领域评定时,审核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应从其取得相应学历后计算,取得相应学历前的专业工作经历不能用于评定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领域。 7.实习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和审核员在境外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是否计入180天/周期年的计算? 每个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周期年,包括实习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数,不包括审核员在境外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数。 8.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前能否运行QMS? Q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时间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计算,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时间不计入QMS运行时间。 9.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的,拟受理认证机构为原发证机构的,能否在一年内受理其重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10.认证委托人能否在认证审核实施时适当调整工作时间,配合审核时间达8小时? 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就调整工作时间至8小时配合现场审核实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认证记录。 1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否不论何种理由,总的减少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0%?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时,可因认证范围属于低风险减少审核时间,但是减少量不超过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10%;认证范围如有其他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可以适当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审核的总时间不得超过附录B所规定审核时间的30%。 12.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没有工作单位或退休的,应当如何标注工作单位? 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暂无工作单位的,可依据社保缴纳单位填写,如果未缴纳社保的,填写无。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退休的,填写退休单位并注明已退休。 13.第一阶段非现场实施的条件中,是否包括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证书?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4.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哪些要求? 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如IATF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15.认证证书中认证依据标准,是否可以只写标准号和有效版本如(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不写标准名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应当包括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机构发放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列明现行有效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16.认证机构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 表A.1和表A.2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认证业务范围,能否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行业的风险类型?(附录A) 认证机构应在表A.1和A.2的基础上,对39个认证业务范围进行特征分析与风险级别划分,确定细化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别及其风险,不能仅以39大类认证业务范围划分风险。存在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认证业务范围风险类型,但无论何种理由,均不能将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调整为低风险。 17.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证机构代码格式为“内资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F+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数字批准流水号,不足三位的,首位以0补位”,对内资认证机构,如认证机构批准号中批准流水号为三位数字,如何编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以内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数字批准流水号;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含)以后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 18.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格式为“通过认可的填写认可机构代码,未通过认可代码为‘00’”。如何获取证书编号命名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字段?(附录C) 认可机构代码为认可标志分类代码,参考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基础代码表》中“认可标志分类代码”确定。 19.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可在认证证书编号中标注认可机构代码吗?(附录C) 认证机构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在认证证书编号时认可代码应为“00”。